1.导言
监理单位在工程监理中应承担哪些方面的责任?在进度控制中又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这是建筑市场各方急需明确的问题。
作为建筑市场的三大主体之一,监理单位只能在建设单位授权范围内,依据******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建设合同的条件下,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可是,时下许多建设单位基于对监理的服务性质及法律给予监理的权利和义务不了解,一味强调“责任连带化"。即不管在投资、进度还是质量方面,任何一项超出合同要求的指标,无论监理单位工作做得怎样,都要和承包单位一样承担责任,至少也要承担间接责任。像这种主观认定,多半是对监理单位所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还不明确。有时,监理单位自身也不十分清楚,自然也就很难和建设单位辩论得清。结果,在整个合同履行期间,不是双方合作不愉快,就是监理酬金难以兑现。
其实,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要求监理单位做哪些方面的工作,监理单位就应该在哪些方面承担责任。在现实当中,有许多监理单位为了避免承担投资或质量方面监理不力的责任,往往通过严格控制工程变更、计量及签证等程序,以及材料的报审和工序的报验等步骤,并结合见证点、停止点等关键、特殊部位监控的手段,在投资和质量控制方面,还能收到比较好的效果。因为必要的投资增加基本都是由建设单位***终确认的;而劣质的分项工程也可通过停工整改施工或返工来进行处理。所以,只要不是监理单位管理不到位以及监理人员素质差,投资和质量这两项控制工作是不易造成因监理不力而导致超出合同规定指标的现象的。不过要想使进度控制得到保证,光靠监理单位是远远不够的。由于建设市场是由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三大主体组成,并形成一个稳定的三角体系,离开哪一方也不行。同样,任何一方出现了失误或主观上没有通力合作,也会造成工程项目目标的失控。面对这种情况,******技监局和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为监理单位在监理工作中提供了极具操作性的依据。
2.规范》在进度控制方面对监理责任的定位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第5.6.1条至第5.6.4条详细阐述了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进度控制中所应做的工作,并在条文中作了必要的补充说明。《规范》在进度控制方面对监理的责任定位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2.1审批责任规范》第5.6.1条中第1款、第2款,明确要求总监负有审批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年、季、月施工进度计划的责任,同时在条文说明中还对总监审批工作的内容作了具体解说。那么,在计划获得批准后的施工期间内,如果出现了因施工进度计划编制错误或有遗漏项目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除了承包单位要承担主要的责任外,监理单位也负有审批责任。
2.2风险防范责任《规范》第5.6.2条规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有关条款、施工图及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制定进度控制方案,对进度目标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防范性对策,经总监理工程师审定后报送建设单位。”这就明确了监理单位在进度目标风险防范工作方面的重要性。如果出现了有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而没有及时进行风险分析或分析不到位,甚至连分析结果也未向建设单位报告,那么,一旦出现了工期延误,监理单位理所当然要承担其中的风险防范责任。
2.3跟踪检查责任《规范》第5.6.3条规定:“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检查进度计划的实施,并记录实际进度及其相关情况,当发现实际进度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指令承包单位采取调整措施。当实际进度严重滞后于计划进度时应及时报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商定采取进一步措施。”这是监理单位实施进度控制全部工作的重点。在施工准备阶段中,承包单位把施工组织设计及所有进度计划编制得再好,也难免要在施工实施阶段暴露问题。监理单位只有经常检查、记录、通过下指令、召开工地例会及各层次专题协调会议,来督促承包单位按期完成进度计划,并指令其调整已滞后的进度计划,才能完好地体现自身的职能作用。否则,不论在上述的任何一个环节上出现了松懈麻痹,都会导致元可挽回的工期延误。那么,监理单位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跟踪检查责任。
2.4月报过失责任《规范》第5.6.4条规定:“总监理工程应在监理月报中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进度和所采取进度控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合理预防由建设单位原因导致的工程延期及相关费用索赔的建议。”这条主要讲的是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监理月报工作中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即:①报告工作实际进度;②报告进度控制的真实情况;③向建设单位提出相关的建议。可见,不向建设单位递交监理月报或不及时递交月报或月报中内容失实,以及未向建设单位提出相关的建议,均属于监理单位月报的过失行为。同理,出现了工期延误,监理单位自然要承担起月报过失责任。
综上所述《规范》给监理单位在进度控制方面的责任定位基本上应在以上四项范围之内。除此之外,涉及到其他的方方面面,由于目前《规范》还未出现相应具体的规定,因而不能简单地把工期延误连带责任归咎于监理单位。
3.现行《规范》有待完善
工程建设总体包括以下几个阶段:立项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施工招标阶段、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而工程监理又因委托监理合同授权范围的不同而各有不同。现阶段我们所说的工程监理,主要是施工阶段的监理。虽然说施工阶段监理是对工程项目目标进行动态控制的关键环节,但如果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及施工招标阶段工作有失误,或没有委托监理,那么这就等于缺少了使施工阶段能够顺利开展的基础保证,对后来的工期延误也起着关键的作用。如图纸设计质量粗糙、各专业之间经常“碰车",在施工阶段必然要不断地修改和完善,造成施工中出现停工等图现象;又如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招标就盲目地签定了施工承包合同,同时又随意地压缩施工期限,然后再进行监理招标。这样,势必为工期延误埋下隐患,而且,即便监理单位后期发现甲乙双方各自存在的问题,仍无法使得工期目标按计划实现。
上述这些问题属于施工阶段前期遗留下来的,虽说监理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具有向建设单位提供风险防范的义务,但往往遇到的却是以下几种情况:1)图纸中的许多问题不是一次会审就能彻底解决的;2)由于甲乙双方已经签订了承包合同,除非有严重的欺骗行为,否则,建设单位也不大可能更换承包单位,更何况承包单位报送的资质材料有许多与现场实际施工管理班子和队伍条件不符,也只能是在开工后才被陆续发现。3)由于为了揽到工程,对建设单位提出的苛刻条件,包括限定工期,承包单位也都能暂时违心接收,从而使建设单位误认为是一种双赢的结果而不愿去承认这是一种风险。
因此,监理单位在法律规定的义务范围内,所尽能力有限,但却经常会受到由此而产生的包括工期延误等与建设单位“责任连带化”的指责,这是建筑市场中出现的一种亟待扭转的现象。要想将其扭转,必须完善相关法律,尤其是在监理规范中要给监理单位必要的工作权限或监理单位敏感而含糊的责任予以明确。只有如此,才会使建筑市场的法制环境,特别是监理工作外围的法制环境更加健康。